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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9] 383 号 当事人: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 167 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010120181000285160 号报关单申报货物为喷水阀、安全 阀、单向锁、喷嘴等货物,经查实际货物为手动反冲洗过滤 器、单项阀、安全阀,螺栓等货物。经计核,涉案货物完税 价格共计人民币 245536 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 53486.03 元,漏缴税款人民币 32371.09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 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2.58 万元。 010120181000285082 号报关单申报货物为手动反冲洗 过滤器、单项阀、安全阀等货物,实际为喷水阀、安全阀、 单向锁、喷嘴等货物。该票货物不存在漏缴税款,但已影响 海关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1 万 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 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一)、(四)项之规定,共计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3.58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19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