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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9]762 号 当事人: 千诺方舟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 19 号院 1 号楼-2 至 15 层 101 内乙段九层 B911 室 2017 年 4 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两 票货物。 010120171000142703 号报关单申报货物为独角鲸牙标 本 6 根,申报税号 0507100020,申报总价为 36000 加拿大元。 经查,实际货物为北极熊镶头皮标本 1 张,棕熊镶头皮标本 1 张,美洲黑熊镶头皮标本 1 张,狼镶头皮标本 1 张,实际 总价为 13750 加拿大元,均应归入税号 4303900010。该票货 物不存在漏缴税款,但已影响海关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 0.5 万元。 010120171000141126 号报关单申报货物为北极熊镶头 皮标本 1 张,棕熊镶头皮标本 1 张,美洲黑熊镶头皮标本 1 张,狼镶头皮标本 1 张,总价为 13750 加拿大元,税号为 4303900010。经查,实际货物为独角鲸牙标本 6 根,税号为 0507100020,总价为 36000 加拿大元。经计核漏缴税款为人 民币 18029.33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 币 1.3 万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 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一)、(四)项之规定,共计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1.8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19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