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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关缉违字〔2019〕02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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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亦庄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字〔2019〕027 号 当事人:北京运通安达报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军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杨二营村 26 号 2017 年 8 月至 2017 年 10 月间,当事人北京运通安达 报关有限公司受北京世纪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向海关 申报进口 011820171000026656 号等十票报关单项下货物, 其中“轨道”、“立柱”、“架框”申报税号为 73269019,“节 链”申报税号为 73158900。经海关认定,“轨道”、“立柱” 应归入税号 95089000,“节链”、“架框”应归入税号 73084000。 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共计造成漏缴税 款 643227.24 元人民币(其中关税 549766.87 元人民币、增值 税 93460.37 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处以 罚款 19.3 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一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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