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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关缉违字〔2019〕02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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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亦庄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字〔2019〕025 号 当事人:依博汽车部件(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斯达夫(ALFRED STAAF)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 街 13 号东区 4 栋 D 区 2017 年 4 月 1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9 日,当事人依博 汽车部件(北京)有限公司进口 01012017000140301 号等 九票报关单项下货物,申报商品品名为“海绵片”,申报成 分为聚氨酯,申报税号为 4008110000。经海关认定,该商 品实际材质为聚乙烯,应归入税号 3919909090。当事人申报 不实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影响了海关统计。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材料为证。 依博汽车部件(北京)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 面申辩陈述意见,经复核,其申辩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处以罚款 0.9 万元 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一九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