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内容详见附件
相关附件
决定书(京关缉查字【2019】001号).pdf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查字[2019]001 号 当事人:北京博巨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锁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头条 1 号 6101 室 2013 年 2 月至 2013 年 11 月期间,当事人以虚假单据 伪报货物价格进口鱼类冻品共 8 票,申报总价 378106.45 美 元,真实总价 1589899.08 美元,偷逃了应纳税款,已构成走 私行为,并消灭证据意图抗拒、阻碍海关调查。经计核,涉 案 货 物 计 税 价 格 共 计 人 民 币 9976509.33 元 , 应 纳 税 款 2049723.12 元,偷逃税款 1550450.94 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 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追缴上述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 754 万 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 465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