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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R中KW 网 美 九年七月十9三日 竹 长 E 九年七月十9三日 公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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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地信息路18号2001室,法定代表人:刘建,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1101087351103660。 2009年7月至2011年8间,当事人在进口过程中存在申报 不实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涉案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订单、发票、要求发 货清单;笔录材料;当事人提供的说明材料;其他证据材料为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 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407万元。 家购中关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 冷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中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北京海关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 1/ 处以罚款人民币407万元。 武汉中关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中华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北京海关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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