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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查字[2019]213 号 当事人: 北京中翰仪器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13 号银网中心 507-1 室 2016 年 7 月 4 日,当事人暂时进口 ALTM 机载激光地形 扫描系统 1 台,报关单号 010120161000250692。此票货物担 保到期日为 2016 年 12 月 20 日,当事人未在海关规定期限 内办理延期、复运进境等相关手续。经计核,涉案货物价值 为人民币 1409699 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 条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13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19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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