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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关缉违字[2020]25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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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0]252 号 当事人: 北京中科泰和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穗路 2 号院 2 号楼 3 层 304 室 2020 年 4 月 14 日,北京中科泰和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盛 世辉腾(北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报出口一票货物, 报关单号:010120200000157700,第一项申报品名 :ALLCARE 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申报数量:3850 个,申报总价为人 民币 9355.5 元;第三项申报品名:乔佩斯牌非医用隔离衣, 数量 120 件,申报单价为人民币 40 元,申报总价为人民币 4800 元。2020 年 5 月 11 日,首都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对北京 中科泰和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盛世辉腾(北 京)国际货运代 理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 3850 个 ALLCARE 牌医用外科口罩和 128 件乔佩斯牌医用隔离衣(申报为 120 件,按照实际货物 数量进行扣留)予以扣留处理。 经调查部门与现场海关共同对涉案实际货物进行清点, 确定本案中医用隔离衣的实际数量为 128 件,而申报数量为 120 件。当事人北京中科泰和科技有限公司将 128 件医用隔 离衣申报为 120 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的数 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0.2 万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20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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