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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关天简字【2020】00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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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天简字〔2020〕0005号 北京快达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业军,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 大街6号中电信息大厦1512室,联系电话:010-62141406 2019年11月5日,北京快达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进口申报单位,以下简称:快达公 司)申报的2票进口入区货物,为同一票提运单00135733316的A、B分单,报关单号分别为 :012920191000036971(提运单号00135733316_01)、012920191000036972(提运单号 00135733316_02),监管方式均为1210(网购保税),电商账册号均为T0129W000012,报关单 自动放行后,存入北京综合保税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电商仓库。我关对相关进口商品的实货监 管及后续风险管理中发现: 报关单编号012920191000036972中: 第27项商品“Tylenol泰诺乙酰氨基酚缓释片加强版”; 第28项商品“Nexium耐信胃药健胃胶囊”; 报关单编号012920191000036971中: 第10项商品“Prilosec奥镁拉唑镁缓释片”; 第12项商品“claritin开瑞坦抗过敏24小时缓释”; 第25项商品“Zyrtec Allergy速效抗过敏24小时缓释片”; 第26项商品“Tylenol泰诺乙酰氨基酚缓释片加强版”; 第31项商品“葛兰素史克Flonase过敏性鼻炎抗过敏喷雾剂大人版”。 以上具有明显治疗功效的7项商品均按商品编码2106909090“其他编号未列名的食品”申报 ,合计货值7206美元,均已被我关暂扣,并出具天竺海关涉嫌违法货物(物品)代保管凭证单 (编号:0000319、0000321)。 经查,以上7项商品中的6项应归入30049090“由混合或非混合产品构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药品 ,已配定剂量(包括制成皮肤摄入形式的)或制成零售包装的”的“其他”项下;另1项应归 入30043200“含有皮质甾类激素及其衍生物或结构类似物”项下。根据《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 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8年157号)中附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 单(2018年版)》的规定,30049090与30043200两个商品编码不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 品清单(2018年版)》内,不可按网购保税方式申报,不可以申报入跨境电商账册。 以上行为有012920191000036971报关单及随附单据、012920191000036972报关单及随附单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涉嫌违法货物(物品)代保管凭单、归类咨询联系单、加工贸易及保税 监管子系统截图等为证。 根据《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 ,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 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进口货物的受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十 二条之规定,报关企业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快达公司作为货物的申 报单位,对其申报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有法律责任。其将具有明显治疗作用的药品归 入食品税号进行申报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应予以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