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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关缉违字〔2020〕22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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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0〕223 号 当事人: 淮北市遥瑾商贸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34069601FA 地址: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兴国路路南安徽建联 木业办公楼三楼 2020 年 4 月 10 日,淮北市遥瑾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北京聚融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申 报 出 口 一 票 货 物 , 报 关 单 号 为 010120200000153048,运单号为 15759360335_AE20040004,申 报品名:非医用一次性防护口罩,型号:KN95 非医用,申报 税号:6307900010,数量:38880 个,申报总价:46656 美元。 经查验,该项货物外包装印有“GB19083-2010”,符合我国医用 口罩标准,为医用口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 验法》第三十三条所指之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 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说明、货物查验记录等证 据在案为证。 我关于 2020 年 8 月 5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 单》,当事人于当日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关复核后认定, 决定维持原处罚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 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6.5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 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北京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 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 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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