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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导 批 示 审理报告 案件编号01302322018000199 此案已审理终结,有关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中电科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科技),企业海关编码:1108319007,法定 代表人:朱崇锦,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五路通北街5号院2号楼,联系人:李金泽,联系电话 :13810562475。 二、本案案值及在扣货款情况: 本案案值约1474.66万元人民币。 三、查获、移送情况: 该案2017年1月25日,首都机场海关单证处将两票报关单以两起线索形式分别移交至我分 局,因两起线索均为中电科技国际贸易公司同种行为造成违规,案值超500万元人民币 ,2017年3月15日,北京海关缉私局局领导同意此两线索一并由北京海关缉私局查私部门处理 。因查私处警力不足,2017年11月21日,局领导签批由机场分局办理上述两起线索。 四、认定违法事实: 我分局于2018年2月27日对该案立案调查: 2014年7月18日、8月21日,中电科技委托北京昊运联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申报暂 时出口货物两票、报关单号分别为:010120140514353634、010120140514354108,申报品名均为 存储式测井仪,商品编号:90158000.90,申报总价分别为:1835408.48美元和405869.44美元。 该两票货物均经三次延期,复运进境期限为2016年7月18日和2016年8月21日,中电科技未在期 限届满之日前复运进境,也未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海关提出其他申请。2016年10月19日,中电 科技委托北京海龙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对上述两票货物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企业涉嫌 暂时出口货物违规。 中电科技提供材料称:暂时出口超期系货物在境外做测试时发生突发事故,造成无法复 运进境,经与外商合作方协商后,2016年9月23日,中电科技与外方签订合同折价销售,故超 期后申报一般贸易出口。 经首都机场海关单证审核处计核,中电科技暂时出口超期货,完税价格分别为12249149元 人民币和2497518元人民币,应缴纳税款0元人民币,货物价值分别为12249149元人民币和 2497518元人民币。 综上所述,中电科技暂时出口货物,超期后再申报一般贸易出口行为,构成《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七)款规定的未按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 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五、确定证据: 1、暂时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 2、延期申请、审批材料 3、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及随附材料; 4、核税表; 5、企业营业执照; 6、企业提供材料及说明;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是否退补、是否缴纳保证金) 七、调查部门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七)款之规定,应对中电 科技处货物价值的5%以上30%以下罚款,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幅度参照标准》第八条第一款第 (四)项、第三款、署缉发[2017]207号海关总署文件,建议对中电科技处货物价值12%的罚款 ,但每票货物的处罚应在100万元以下,即对其罚款99.99万元人民币和29.97万元,共计 129.96万元人民币。 八、审理意见 经首都机场海关缉私分局议案会(2019年12月17日)议定: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当事人 处以罚款133万元(约为货物价值的9%)。 2014年7月18日、2018年8月21日,中电科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暂时出口货物两票、报关单 号分别为:010120140514353634、010120140514354108,申报品名均为存储式测井仪,商品编号 :90158000.90,申报总价分别为:1835408.48美元和405869.44美元。该两票货物均经三次延期 ,复运进境期限为2016年7月18日和2016年8月21日,当事人未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复运进境。当 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的违规 行为: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 罚款人民币133万元整。 妥否,请批示。 审理人员:黄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