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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关中缉违字【2020】001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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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中缉违字〔2020〕0015号 玛特森(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玉芬,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 8号东座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302301597。 2018年7月至9月,玛特森(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3票益 生菌饮料,该商品申报税号为2202990099,关税税率5%,经认定,上述商品应归入税号 2106909090,关税税率12%,经中关村海关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136348.60元。 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及随附单据3票;2、玛特森 (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合同、产品 说明书等其他相关材料;3、询问笔录材料;4、归类答复;5、中关村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中关村海关计核字 2019年第12号);6、其他证据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构成税则号列 申报不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