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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关缉违字〔2020〕19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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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0〕199 号 当事人: 石家庄东方万象进出口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301962943 地址: 石家庄新华区和平西路 448 号 2020 年 4 月 15 日,石家庄东方万象进出口有限公司委 托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 关 单 号 : 010120200000159050, 运 单 号 : 28869830261_2530545592,申报品名:口罩,规格:非医用, 申报税号:6307900010,数量:12000 个,申报总价:4104 美元。经查验,该项货物包装内所附英文标签显示其产品标 准为“Norme EU-FR 14683”,符合欧盟医疗器械认证标准, 为医用口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 检验法》第三十三条所指之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 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说明、货物查验记录 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石家庄东方万象进出口有限 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0.49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20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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