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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关缉违字〔2020〕00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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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朝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字〔2020〕007 号 当事人: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培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幸福大街 37 号 2015 年 6 月至 2018 年 4 月间,当事人北京博士伦眼睛 护理产品有限公司委托北京京信达报关行向海关申报进口 011820151185029806 号等报关单项下货物,申报品名为“隐 形眼镜润滑液”,申报税号为 3824999990。经海关认定,该 商品应归入 3307900000。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 定 , 共 计 造 成 漏 缴 税 款 556327.40 元 人 民 币 (其 中 关 税 475493.51 元人民币、增值税 80833.89 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30.598 万元人民 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二О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