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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关缉违字〔2020〕006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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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0〕0062 号 当事人: 景宁乐利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新兴弄 39 号 201-13 室 2020 年 4 月 4 日,当事人委托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 限公司申报出口两票货物,报关单号:010120200000141745、 010120200000141773, 运 单 号 : 28869829196-6997431125、 28869829222-6997415972,商品名称:祥和鸟一次性防护服, 数量均为 800 件,申报总价均为 4928 美元,共计 9856 美元。 经查验,发现上述两票报关单涉及货物的说明书显示货物为“一 次性医用隔离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 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所指之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法 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说明、货物查验记录等证 据在案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二)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0.6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 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北京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 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 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