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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关缉违字〔2020〕006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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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0〕0065 号 当事人: 郑州吉麦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郑州市金水区二环路 11 号院 3 号楼东 3 单元 82 号 2020 年 4 月 25 日,郑州吉麦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以 C 类快件货样广告品方式申报 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012720209401023357,申报品名: 塑料卡,申报税号:85235290,申报数量:1 个,申报总价: 120 美元。经查验,实际货物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 2000 个,实际价格约为 1.81 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 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所指之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 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进出境快件查验记录单、货管查私报告单、 扣留决定书、清单、笔录、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情况说明、 当事公司证件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0.36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20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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