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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关缉违字〔2020〕11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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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0〕115 号 当事人: 北京中联精创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龙发大街 1 号院 3 号楼 1 层 2 单元 109 2020 年 4 月 18 日,北京中联精创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联 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 010120200000167254,运单号:02352843140_770259132457, 申报品名:红外体温计,申报税号:9025199090,数量:180 台,申报总价:3646.08 美元。经查验,该票货物实际为医 用红外体温计,应归入税号 9025199010。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八十六条第(三)项所指之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法 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说明、查问笔录、货 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北京中联精创科技有限公司处 以罚款 0.2 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20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