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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关缉违字〔2020〕10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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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0〕106 号 当事人: 北京曼森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柴厂屯村东(联航大厦) 1-121 号 2020 年 4 月 17 日,北京曼森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中外运 -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 010120200000165303,运单号为 28869830703-1372197713, 第 1 项申报品名:三层无纺布口罩,申报税号:6307900010, 型号:平面型 非医用,数量:21700 个,申报总价:6510 美 元。经查验,该票货物包装印有“SURGICAL DISPOSABLE” 字样,为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 检验法》第三十三条所指之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 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说明、查问笔录、货 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0.77 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20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