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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关缉违字[2020]16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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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0]164 号 当事人: 北京阿里一达通外贸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9 号楼 21 层 2101 房 当事人: 北京新科以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 43 号 305 室 2020 年 4 月 16 日,北京阿里一达通外贸服务有限公司委 托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申报出口一票货物, 生 产销售单位为北京新科以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报关单号为 010120200000162736,申报品名:medplus 牌无型号非医用口 罩,数量为 10000 个,申报税号为 6307900010,申报总价为 5500 美元。经现场海关查验,实货标称符合 en14683 type Ⅱ R 欧洲 医用标准。根据首都机场海关通关处提供的处置意见,实际货 物为医用物资。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 验法》第三十三条所指之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 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证 据在案为证。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进出口商品检验 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北京阿里一达通外贸 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0.1 万元,对北京新科以仁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0.67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 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北京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 年 0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