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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0]150 号 当事人: 南京生弘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 南京市雨花台区石华街 17 号西 1 幢 115-2 室 2020 年 4 月 10 日,南京生弘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 托北京聚融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 单号为 01020200000151641,申报品名为 :防护口罩,材质 为无纺布,熔喷布过滤夹层,KN95 非医用口罩,数量为 8500 个,申报总价为 15725 美元。经现场海关查验,实际货物包 装上标有“medical、surgery”字样。根据首都机场海关通 关处提供的处置意见,实际货物为医用口罩 8500 个。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 检验法》第三十三条所指之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 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进出口商品检 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人民币 2.21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20 年 06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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