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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0〕12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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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0〕121 号 当事人: 深圳市捷鼎胜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樟树布社区布沙路 59 号 B 栋 805 室 2020 年 4 月 22 日,深圳市捷鼎胜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巡 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 010120200000173234,运单号为 99974806874_PGLAF3004024, 第 1 项申报品名:宏达,康民,瑞科牌 L 127CM 型一次性防尘 服(非医用),申报税号:6210103090,数量:10000 件,申报 总价:35000 美元。经查验,该项货物实际为一次性使用手术衣, 包装说明供手术人员穿着。品牌分别为:宏达、康民、瑞科、 艾瑞康牌,其中艾瑞康牌未申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 验法》第三十三条所指之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 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说明、货物查验记录等证 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 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4.92 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 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北京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 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 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