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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关缉违字〔2020〕006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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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朝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字〔2020〕006 号 当事人:品筑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喜君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都体育馆南路 6 号 3 号楼 556 室 2018 年 1 月 23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期间,你公司委 托北京京信达报关行,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 3 票,报关单号 11820181000002494、011820181000020739、 011820181000032628,其中申报品名均为“合成革拖鞋”、 “拖鞋”等商品,申报税号 6403990090。经海关认定,上述 应归入税号 6402992100。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 定,漏缴税款共 9970.17 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处以罚款 0.55 万 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二О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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