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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关缉违字〔2020〕00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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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朝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字〔2020〕005 号 当事人:葆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姆斯·霍华德·布朗伯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街 9 号院 1 号楼 当事人葆婴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7 月 10 日, 委托北京和泰顺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 进 口 货 物 “ 碳 酸 钙 ”, 涉 及 2 票 报 关 单 , 申 报 税 号 为 28365000.00。经海关认定,该商品应归入税号 21069090.90。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造成漏缴税款 73818.1 元人民币(其中关税 63092.39 元人民币、增值税 10725.71 元 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材料为证。 当事人葆婴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申辩,经复 核,其申辩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6.7 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二О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