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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关中缉违字【2020】001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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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中缉违字〔2020〕0010号 布鲁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约翰.丹尼尔.卡尔,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 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B-6号楼C座一、八层C103、C106、C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597700439M。 当事人布鲁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10月10日和2016年11月1日进口X射线荧 光光谱仪共计2台(报关单编号为010420161000008904、010420161000009545),在进口过程中 该公司申报税号为9027300000,关税税率0%,经北京海关原进出口商品归类办公室认定:上述 商品应归入税号90221990,关税税率4%。经中关村海关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 26304.03元,其中关税人民币22482.08元,增值税人民币3821.95元。 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共2票,报关单号为010420161000008904、 010420161000009545;2、布鲁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合同、产品说明书等其他相关材 料;3、询问笔录材料;4、归类答复,识别码:201811220003;5、中关村海关出具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中关村海关计核字 2019年第05号;6、其他证据材料 为证。 当事人布鲁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 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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