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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关中缉违字【2020】000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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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中缉违字〔2020〕0009号 公司名称: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胜奎,单位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 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2号楼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102288949G。 2018年1月31日,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首都机场海关申报进口男 童衬衫、男童带连风帽风衣、女童带连风帽风衣等商品,海关编码为010120181000046395。在 进口过程中存在商品税则号列、运费申报不实。经计核,该票货物漏缴税款合计人民币 7782.91元。 以上行为有1、企业对案件情况说明材料;2、证人证言;3、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 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口报关单据、海关归类认定等材料;4、运输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材料 ;5、其它证据材料。 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