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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关中缉违字【2020】000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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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中缉违字〔2020〕0008号 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家林,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1-1号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企业海关备案代码:11089190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06493E。 2018年9月28日,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1票多道 X射线荧光光谱仪,报关单号020220181000172989,经营单位为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货主 单位为北京银河星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货物进口过程中存在申报商品税号归类错误,该 商品申报为税号9027300000,关税税率0%,经北京海关原进出口商品归类办公室认定,上述商 品应归入税号90221990,关税税率2%。经中关村海关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 44191.48元,其中关税人民币38096.10元,增值税人民币6095.38元。 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共1票,报关单号为020220181000172989;2、中国大恒 (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合同、产品说明书等其他相关材料;3、询问笔录材料;4、归类答复 ,识别码:201811220004。5、中关村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中关村海关计核字2019年第03号;6、其他证据材料。为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13258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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