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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关中缉违字【2020】000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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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中缉违字〔2020〕0007号 北京遥测技术研究所 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间,北京遥测技术研究所以科教用品方式向首都机场海关申报进口了拉 曼-偏振大气探测设备、激光器、天线转台系统。经稽查发现,上述设备中拉曼-偏振大气探测设备、 激光器和天线转台系统,备案使用地点均为南大红门路1号,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于2017年10月起分 别放置于北京市大兴区东马路甲1号气象局大院及丰滢东路1号院内使用。 经查,2017年10月,北京遥测技术研究所应国家气象局探测中心邀请,将拉曼-偏振大气探测设备、 激光器移至大兴区东马路甲1号气象局大院内进行使用,并将实验所得数据分享给国家气象局用于超 大城市综合气象观测实验,期间均为北京遥测技术研究所工程师进行使用,且用途均与其申请免税 时所述相符,未向国家气象局收取任何费用。2018年初, 北京遥测技术研究所因部分办公场所搬迁,故 将天线转台系统移至丰滢东路1号院内进行使用。 在海关对北京遥测技术研究所进行调查期间,该所于2018年8月将拉曼-偏振大气探测设备和激光器从 大兴区东马路甲1号气象局大院移回丰滢东路1号院内进行调试使用。 以上行为有 1、北京遥测技术研究所的情况说明。 2、北京遥测技术研究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北京遥测技术研究所免税进口涉案免税物品进口报关单、征免税证明及随附单据复印件。 4、北京遥测技术研究所对上述免税进口涉案免税物品记账情况复印件。 5、北京遥测技术研究所工程师郭昌鹤的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和在职证明。 6、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 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告知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印) 2020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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