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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关中缉违字【2020】000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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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中缉违字〔2020〕0006号 MASHBURN MICHAEL TSCHANN,男,出生日期:1970年12月28日,美国籍,外国护照号码 :531166151。 2018年10月10日,美国籍常驻人员MASHBURN MICHAEL TSCHANN委托泛骏华国际物流 (中国)有限公司向北京海关原现场业务二处申报进境行李物品5116.52千克,共计293件,在 该批行李物品中查获枪状物1支。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文书》(京公司鉴 (痕)字[2018]第381号)鉴定,确定上述枪状物为枪支。 经查,当事人MASHBURN MICHAEL TSCHANN运输禁止进境的物品未向海关申报,但 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 以上行为有1.当事人MASHBURN MICHAEL TSCHANN的《询问笔录》; 2.LAUREN POTTER MASHBURN出具的《情况说明》; 3.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 4.原现场业务二处向我分局移交的证据材料; 5.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 6.其它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禁止进境的枪支1支予以没收。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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