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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关中缉违字【2020】000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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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中缉违字〔2020〕0003号 北京东方计量测试研究所,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82号1001室,法人代表:徐思伟,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12100000H52626893H。 2016年12月15日,北京东方计量测试研究所委托北京市中计捷安科技有限公司从首都机场免税 进口型号为PXI-e 1065的数据采集系统一台。2017年12月22日,北京东方计量测试研究所未经海关许 可将上述免税设备运输至哈尔滨工业大学智能测试及信息处理研究所,委托其进行相关项目研究并 向其支付开发与技术服务费。该项目结束后,北京东方计量测试研究所于2018年8月14日,派员前往 哈尔滨工业大学将上述免税设备取回。 以上行为有1、北京东方计量测试研究所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北京东方计量测试研究所与哈尔 滨工业大学智能测试及信息处理研究所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科研项目任务书;3、北京东方计量测 试研究所提供的涉案减免税设备的外借审批及相关说明,证明材料;4、哈尔滨工业大学智能测试及 信息处理研究所提供的快递运输单据;5、北京海关的核税证明材料;6、中关村海关移交的相关材 料;7、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减免税货物审批表;8、北京东方计量测试研究所提供的视野单位法人 证书,及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9、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 为证。 北京东方计量测试研究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第(一)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进行其他处置,鉴于其积极配合纠正违法行 为,该违法行为亦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告知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关印) 2020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