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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关缉违字〔2020〕00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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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亦庄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字〔2020〕001 号 当事人:松下电气机器(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大瀧清 海关注册编码:1113240081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北路 1 号 2017 年 3 月 27 日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期间,当事人松 下电气机器(北京)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海关、 上海海关等申报出口至卡塔尔 PSD 系统设备、幕墙等共计 152 票出口报关单,出口运费申报不实,影响了海关监管秩 序。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处以罚款 1 万元 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二 O 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