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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关中缉违字(2019)004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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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中缉违字〔2019〕0046号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高新三街3号 法定代表人:敖小强,身份证号1101081964032778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661150M 2017年3月至10月间,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郑州海关申报进 口的12票报关单中的税号申报错误。其中三种商品分别为抽取式粉尘测量仪、激光烟尘浊度测 量仪、粉尘仪,申报税号9031499090,关税税率为0%,经税收征管中心(上海)认定应归入税 号90275000,关税税率为0%。 以上行为有 1、报关单据共12票; 2、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据材料; 3、询问笔录材料; 4、归类答复,识别码:C0100Q2018060500100001。 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