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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关中缉违字(2019)004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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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中缉违字〔2019〕0043号 北京斯帕尔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琦,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 18号7号楼一层122,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企业海关备案代码:1108968671。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110108317973580E。 2018年7月30日,北京斯帕尔斯科技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微区X射线荧光光谱仪一台 (报关单号010420181000007314),在进口过程中申报税号为9027300000,关税税率0%,经认 定,上述商品应归入税号90221990,关税税率2%,当事人公司行为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 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及随附单据;2、北京斯帕尔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合同、产品说 明书等其他相关材料;3、询问笔录材料;4、归类答复,识别码:201811220002;5、中关村海 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中关 村海关计核字2019年第01号;6、其他证据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 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