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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关缉违字[2020]001号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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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违字[2020]001 号 当事人: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宁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经济开发区 2015 年 9 月 15 日,当事人指派员工颜振民乘坐 KA904 航班 在首都机场 T3 航站楼入境,通关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商品。海 关当场查获金币、手表、首饰、金条等贵重商品。经查,涉案商 品价值 13794660 元人民币。 (一)其中价值 10074176 元人民币的商品系从境外带入境 内,影响了海关税款征收。经计核,漏缴税款为 7282505.79 元 人民币。 (二)其中价值 3720484 元人民币的商品系从境内带出境外 又带回境内,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第(一)项行为处以罚款人民 币 728 万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第(二)项行为处以罚款人民 币 3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 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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