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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9]1071 号 当事人: 北京宫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翠微中里 15 号楼南配楼一层 103 室 当事人: 华展鑫荣国际招标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2503-09 2016 年至 2018 年间,北京宫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收 货单位、华展鑫荣国际招标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为经营单位 申 报 进 口 品 名 为 竖 琴 的 6 票 货 物 , 报 关 单 号 为 : 010120171000354151、 010120171000459506、 010120171000176230、 010120181000002224、 010120181000071999 和 010120161000353027。上述报关单 中涉及2类竖琴:1.5 万元美元以上的竖琴,申报税号均为 9202100091; 1.5 万 元 美 元 以 下 的 竖 琴 , 申 报 税 号 均 为 9202100099。经查,上述2类竖琴均应归入税号 9202900090。 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 对于上述申报不实由北京宫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主 要责任,由华展鑫荣国际招标代理(北京)有限公司承担次要 责任。 其中申报单价 1.5 万元美元以上的竖琴申报不实,属于 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 194011.97 的违法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北京宫羽文化 发展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9 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 华展鑫荣国际招标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1 万 元。 其中 1.5 万元美元以下的竖琴申报不实属于影响海关统 计准确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北京宫羽文化发 展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0.54 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华展鑫荣国际招标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0.06 万元。 以上共计对北京宫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 币 9.54 万元,对华展鑫荣国际招标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处 以罚款人民币 1.06 万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20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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