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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维违字[2019]1039号 当事人:印度尼西亚鹰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1号楼209-210房间 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21日,当事人在此期间 均未向海关传输运输工具电子舱单数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 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 条(四)规定所指之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 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 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0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和国首品 29 ? 首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