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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天关简字〔2020〕0008号).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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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天简字[2020]0008号 华锦盛元国际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家麟,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中 剪子巷17号200室,联系电话:13910182175 2019年4月29日,根据H2010贸易统计系统(TSD)提示,华锦盛元国际货运代理(北京 )有限公司申报的一票出境备案清单:012920190000009483,金额超大。后经核查发现,由于 当事人账册倒换表格函数发生错误,致使部分单价显示错误,申报金额错误,申报金额为 146936126.22美元,正确金额为546147.69美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 计准确性的违规事实。 以上行为有海关查获说明及当事人情况说明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共和国味 天兰海菜 面 ★ 2年12月07日 和国 + 海关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