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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关缉违字〔2020〕01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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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东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字〔2020〕010 号 当事人:北京骏达伟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钟武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龙海路 3 号 104 室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11 月间,当事人委托三家代理 报关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破碎锤”、“锤芯”、“破碎锤锤芯” 等商品,共计 10 票报关单,申报税号为 8431499900,经海 关认定,该商品应归入 8412210000。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 关监管规定,共计造成漏缴税款 76080.55 元人民币(其中关 税 65577.47 元人民币、增值税 10503.08 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4.18 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二О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