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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关缉公告字〔2020〕00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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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亦庄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京经关缉公告字〔2020〕002 号 凤凰优艺(北京)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3 日 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的足球训练用立地锥套装,涉及 报关单号 020220181000002172,申报税号 9506919000。经海关 认定,应归入税号 3926909090,且存在漏报运保费行为。其行 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漏缴税款共计 18770.47 元人民币。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 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0.37 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材料为证。 由于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现特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告知 行政处罚内容,中国籍旅客或法人自公告之日起满 60 日视为送 达,中国港澳台及外国籍旅客或法人自公告之日起满 3 个月视为 送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北京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 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 O 二 O 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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