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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关缉违字〔2020〕01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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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朝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字〔2020〕011 号 当事人:秉臣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光硕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9 层 9B6 单元 2016 年 5 月 31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6 日期间,当事人 秉臣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陆捷达报关有限公司等 向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项下货物,涉及 77 票报关单,其中 品名“塑料衣箱”申报税号 42021210、“塑料手提包”申报 税号 42022200。经海关认定,上述商品应归入 42021290。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共计造成漏缴税款 4284949.48 元人民币(其中关税 3652672.96 元人民币、增值 税 632276.52 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235.67 万元人民 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二О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