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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关缉违字〔2020〕00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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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东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字〔2020〕009 号 当事人:中国电子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雯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49 号 2019 年 1 月 10 日,当事人中国电子器材有限公司委托 北 京 炎 黄 振 国 报 关 服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向 海 关 申 报 进 口 010120191000011650 号报关单项下货物,申报品名为“数 纸机”,申报税号为 84729090。经海关认定,该商品应归入 90291090。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共计造成漏 缴税款 22918.44 元人民币(其中关税 19757.28 元人民币、增 值税 3161.16 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2.063 万元人民 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二О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