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见附件。
相关附件
文档1.pdf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0]455 号 当事人: 本溪雷龙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永民街 2019 年 4 月 4 日,本溪雷龙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北京祥特 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退运货物方式申报免税进口一票 货物,报关单号 010120191000169828,申报品名为格列齐特, 申报税号 2935900090,申报总价为 134230 美元。货物放行 后,海关后续核查发现该票货物关联出口报关单,出口放行 之日为 2018 年 2 月 13 日,退运货物已超过一年,不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对 于退运货物免税进口的的有关规定。本溪雷龙商贸有限公司 涉嫌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 民币 192294.84 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5.76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 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 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2020 年 12 月 03 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