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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0] 401 号 当事人: 蠡县蒂笙服装有限公司 地 址: 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辛兴镇辛兴村 蠡县蒂笙服装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委托北京顺 天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 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 010120190000623345,运单号 20545737182-10002,申报品名为水貂皮大衣,申报税号 430310109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总价 230175 美元。 经查验发现,出口货物品名、数量与实际货物不符,实际货 物为棉服 125 件、帽领 227 条、派克大衣 200 件。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 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可能多退 税款人民币 117171.20 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11.71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 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 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2020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