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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0]203 号 当事人: 中关村联合创新(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昌平区生命园路 20 号院 7 号楼一层 102 室 2019 年 9 月 5 日,中关村联合创新(北京)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委托鑫意行国际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申报进口一 票货物,报关单号:010120191000498385,申报品名:平衡 臂,申报税号:9027809900,申报数量:60 台,申报总价: 47700 美元。经现场海关查验,该平衡臂的归类有误。根据 查验记录和企业提供资料,关税处认定:所询平衡臂主要材 质为铝合金,应归入税号 76169990,属于归类申报不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 民币 98706.52 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6.4 万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 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 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2020 年 0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