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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0]393 号 当事人: 邵阳市凯斯伦皮草服装有限公司 地 址: 邵阳市宝庆工业集中区(双清区)湘商产业园标准 厂房一区第 11 栋第 4 层南侧东面 2019 年 4 月 11 日,邵阳市凯斯伦皮草服装有限公司委 托北京凯瑞恒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 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 010120190000189701,申报品名为水 貂皮大衣,总货值 495600 美元,折合人民币 3325525 元, 可申请出口退税人民币 432318.25 元。经查验及企业提供资 料,实际货物为女式上衣 1286 件、女式裤子 1352 件,货值 为 58980 美元。该票货物单货不符,出口货物申报不实。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 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可能多退 税款人民币 365038.83 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36.5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 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 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2020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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