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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0]239 号 当事人: 北京世泊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航港二路民航快递大楼二 层 215 2019 年 6 月 27 日,北京世泊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一 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 1 票,申报品名为电磁阀等, 申报总价 10646 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为护肤精华液 套装 125 盒,总价 19642.5 美元,应归入税号 33049900,与 申报情况不符,该公司存在申报不实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漏缴税款 约人民币 46280.87 元的违法后果。该申报不实行为的发生, 虽有卖方所委托之承运人错发货物的客观因素,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当 事人仍应承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我关于 2020 年 8 月 4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首关缉 告字[2020]239 号”的《行政处罚告知单》,当事人于 8 月 6 日向我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关复核后,决定维持原 处理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3.7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20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