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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关缉违字〔2020〕36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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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0〕361 号 当事人: 北京市四达时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113260432 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 5 号院 3 号 楼 1 层 1003 2020 年 4 月 15 日,北京四达时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中 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 为 010120200000160593,运单号为 28869829896_7172139295, 第 1 项 申 报 品 名 : 非 医 用 一 次 性 防 护 口 罩 , 申 报 税 号 : 6307900010,数量:10000 个,申报总价:1700 美元。经查验, 该项货物外包装印有“FDA”标识,为医用口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 验法》第三十三条所指之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 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说明、货物查验记录等证 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十六条第 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0.238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 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北京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 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 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