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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维违字[2020]234号 当事人:北京美力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5区18号楼 2019年5月20日,当事人委托北京盛华航达国际物流有限 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两票,其中一票报关 单号为010120191000261995,申报品名及数量为手动火灾报警 按钮14个、保护帽6个、接口卡202个、消防站复显盘1个、 光栅失重监控12台、喷头162个、管夹10个,经查验,实际 进口货物为手动火灾报警按钮14个、保护帽6个、接口卡10 个(2盒)、消防站复显盘1个、光栅失重监控12台、喷头74 个、压力表53个、软管94个、安全阀8个、转换接头276个、 释放装置110套、二氧化碳灭火组件2个、限位开关12个;另 一票报关单号为010120191000261930,申报商品名称及数量为 压力表53个、软管94个、安全阀6套、转换接头276个、释 放装置110套、二氧化碳灭火组件2个,经查验,实际进口货 物为喷头88个、管夹10个、接口卡200个、打印机25个。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出 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及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 违法行为,并造成了漏缴税款约人民币76025.22元的违法后 果。该申报不实行为的发生,虽有发货港贴错运单标签及境外 发货人错发货物的客观因素,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仍应承担申报不实的 法律责任。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等证据在 案为证。 机国 我关于2020年8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首关绳告字【2020】 234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当事人于当日提交申辩、陈述意见, 经我关复核后,决定维持原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进口报关单号为010120191000261995项下货物申报不实 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0.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 人进口报关单号为010120191000261930项下货物申报不实的行 为处以罚款人民币7.6万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7.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 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 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 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 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庆和国 20年 9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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