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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关缉违字[2020]00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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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违字[2020]004 号 当事人:北京翼沣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兵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顺安路 33 号院三区 16 号楼 7 层 715 2018 年 7 月 24 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物 77 票,申报商品品名为水貂皮大衣、狐狸皮马甲等。经海关查验, 货物实际为棉服、防寒服、上衣等服装及杂物,申报内容与实际 查验货物不符。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770000 元,并暂停 1 个月报 关业务。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 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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