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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0]267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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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0]267 号 当事人: 哈尔滨威克科技有限公司(现“哈尔滨铁路科研所 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海关编码:2301950034, 法定代表人:何晓强 地 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5-2 栋 2017 年 7 月 11 日,当事人向首都机场海关申报进口“轮 轴声音电感器”,报关单号:010120171000267480,申报税 号:85045000.00。经查发现上述货物实际税号为 8518.1000。 经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 3.213832 万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四)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为处以罚款 3.21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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