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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关缉违字[2020]19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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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0]198 号 当事人: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 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 18 号 2016 年 3 月 17 日至 2016 年 11 月 1 日,中外运-敦豪国 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作为申报单位以一般贸易 方 式 向 海 关 申 报 进 口 货 物 5 票 , 报 关 单 号 分 别 为 012720161000039805、 012720161000052371、 012720161000063170、 012720161000112009、 012720161000198670,其中前三票报关单的货物现场海关已 下达布控指令需要进行查验,后两票报关单的货物现场海关 虽未查验但尚未下发放行指令。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 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上述五票货物出 库,交付给收发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致使上述五票货物脱 离海关监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 货物交付,以及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货物进行查验 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五票进口货物脱离了海关监管的违法 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九)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 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16.77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20 年 0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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